前不久,杨某到工商所投诉:她到一家小超市购物,因匆忙忘记存包,出来时受到很不礼貌的对待,其人格受到侵犯,请工商主持公道。
工商所把该超市经理请到办公室问其原因,据超市经理介绍:“存包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购物和防止有的消费者顺手牵羊。杨某没按店里规定存包,我们工作人员确实对她进行了盘查。”掌握事情真相后,工商所对这家超市经理提出批评,明确指出这是严重侵权行为,这种行为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的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其人格受尊重的权利”。该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:经营者不应该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,不合理规定。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,要求其存包,是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法的规定。超市经理听后表示,他要向消费者杨某赔礼道歉,并免收购物款,在他的超市今后决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。消费者杨某满意地笑了。